拖欠工資犯刑責 公司負責人皆違法

欠薪違法 拖欠工資犯刑責 公司負責人切勿以身試法

近日本港發生多宗地盤欠薪問題。工會高度關注,總工會理事長周思傑一再強調,工人「有打卡、有開工,有汗出就應該有糧出」。雖然有時候是分判商未能找數,但業主或大判,能力許可下亦應盡社會責任幫助工人,之後才再由公司自行解決與各層判頭之間的合約糾紛。同時,我們亦藉此提醒各僱主,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不依時支付工資給僱員,即屬違法。

欠薪違法

根據《僱傭條例》規定,僱主必須在工資期(糧期)屆滿後或僱傭合約終止後7天內支付工資給僱員。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不依時支付工資給僱員,即屬違法。遲出糧犯法一經定罪,最高可被罰款HK$35萬及監禁三年。同時,僱主欠薪有可能要繳付利息,現時由法庭釐定之欠薪年利率約為8%。

外部連結:勞工處《拖欠工資犯刑責 公司負責人皆違法》小冊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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